累積年假處理
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法例是指明年假需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至於是否可以不斷持續累積年假,則要視各公司的制度而定。假若公司規定年假必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不可累積亦無違法,因年假日期最終是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當然,僱員過往多年累積的年假務必要給予時間放取,或者超逾10天的年假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否則難以當僱員自動放棄放取年假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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