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尾期糧計算
我10/9遞交辭職信,信上寫15/10為最後上班日。
當天僱主口頭通知我尚有10天年假,可以消假提早離職。
我於離職前入紙放年假一天,即尚有9天年假。
之後我口頭通知僱主提早於10/10離職,但沒有入紙申請11-15/10共3天年假(周六短週+周日例假)。
僱主計算10月薪金為10天受薪日及5天年假,及後更正為10天受薪日及7天年假。
請問是10天受薪日及7天年假是正確嗎?
我已在終止合約上簽署核實金額,如僱主計算錯誤是否已不能追討?
我10/9遞交辭職信,信上寫15/10為最後上班日。
當天僱主口頭通知我尚有10天年假,可以消假提早離職。
我於離職前入紙放年假一天,即尚有9天年假。
之後我口頭通知僱主提早於10/10離職,但沒有入紙申請11-15/10共3天年假(周六短週+周日例假)。
僱主計算10月薪金為10天受薪日及5天年假,及後更正為10天受薪日及7天年假。
請問是10天受薪日及7天年假是正確嗎?
我已在終止合約上簽署核實金額,如僱主計算錯誤是否已不能追討?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一方如想提早終止僱傭合約需給予相應日數的代通知金。當然,這裏 閣下要與僱主釐清10月11日至15日是放取年假或休息日後離職,一或是於10月10日提早終止僱傭合約而離職,兩者是有分別的。
據 閣下提供資料,假設僱主受薪日計算至10月10日,年假則支付薪酬代替,即代表僱主視 閣下於10月10日終止合約。以此為例, 閣下可享有10月1 - 10日薪酬,及9天年假薪酬,但基於 閣下提早五天離職,要支付僱主5天代通知金。
相反,假設10月11 - 15日 閣下是放取3天年假及2天休息日*,則 閣下可享有15天工資及6天年假薪酬。
*假設休息日有薪。
基於 閣下臨尾並無申請假期,究竟是提早終止合約,一或是放取年假、休息日,請自行與僱主釐清。假若任何一方簽署金額後發現計算出錯,亦可經勞工處、勞審處等部門追討。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