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辭後通知期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關於休息日有以下規定: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休息日的定義是在連續不少過 24 小時內,僱員有權不爲僱主工作。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
另外,休息日由僱主指定,並可分爲固定性及非固定性:
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只須一次過將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
非固定性休息日 - 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將該月內各休息日的安排通知僱員。口頭通知、書面通知或張貼僱員該月休假表均可。
在僱員同意下,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另定休息日 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
公司有責任妥善制定並保存有關紀錄,讓員工有所依從!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 / 2781 0983 (旺角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