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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薪金計法

by 陳先生 @, Wednesday, November 20, 2019, 02:08 (2305 天前)

我於10月14日提出辭職,最後工作日為11月14日
未放年假為6日,每月例假為7日,未放公眾假期為1日
OT鐘共29.5小時(9小時可當成一日假期)
最後公司同意我可以清哂所有未放假期
所以我實際最後工作日為10月31日

我想問公司是否應發放11月1-14日的薪金給我
並於11月14日後7日內發放?

另外今天收到公司寄給我的reference letter
上面寫我的最後工作日為10月31號
以我現在的情況,是但應寫成11月14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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