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薪員工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日薪僱員是以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計算遣散費。
如僱員最後工作天是11月30日, 是否以最後工作天前的30個正常工作天, 即是10月份和11月份加起來的30個工作天作計算?
還是前一個月起計, 即是9月份和10月份加起來的30個工作天作計算?
根據僱傭條例,日薪僱員是以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計算遣散費。
如僱員最後工作天是11月30日, 是否以最後工作天前的30個正常工作天, 即是10月份和11月份加起來的30個工作天作計算?
還是前一個月起計, 即是9月份和10月份加起來的30個工作天作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