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薪員工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日薪僱員是以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計算遣散費。
如僱員最後工作天是11月30日, 是否以最後工作天前的30個正常工作天, 即是10月份和11月份加起來的30個工作天作計算?
還是前一個月起計, 即是9月份和10月份加起來的30個工作天作計算?
根據僱傭條例,日薪僱員是以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計算遣散費。
如僱員最後工作天是11月30日, 是否以最後工作天前的30個正常工作天, 即是10月份和11月份加起來的30個工作天作計算?
還是前一個月起計, 即是9月份和10月份加起來的30個工作天作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31G.「遣散費的款額」
(1)除本部另有規定外,僱員在任何情況下有權獲得的遣散費款額,須按以下方法計算 ——
(a)如屬按月計薪的僱員,則根據連續性合約為僱主工作每滿一年(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可獲其最後一個月全月工資的三分之二,或$22,500的三分之二,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及
(b)如屬其他情況的僱員,則根據連續性合約為該僱主工作每滿一年(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計算),可獲從其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為依據的18天工資,或$22,500的三分之二,兩者以較小款額為準, (由1995年第264號法律公告修訂)
惟如有關日期在附表7表A第1欄所指明的期間內,則遣散費最高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該表內與該期間相對列於第2欄內的款額。 (由1995年第5號第6條修訂)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