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一次判傷至第二次判傷日期內的病假
本人已經收到表格7後,7天內親身到勞工處遞交了"反對判傷申請書",另外醫生(私家及政府)給予的病假由工作受傷至現在從未間斷:
Q.1 由第一次判傷日(2019年10月9日)至第二次判傷(2020年1月29日)日期間內的病假(如私家醫生開),是否仍然屬於"工傷病假"呢?
Q.2 若仍然屬於"工傷病假",雇主是否需要繼續按出糧日支付4/5薪金給予本人?還是公司待第二次覆判後補發4/5薪金?
Q.3 若不再屬於"工傷病假",是否會這段期間的病假變作"普通病假"?
謝謝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