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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次判傷至第二次判傷日期內的病假

by Lingtsui @, Monday, November 25, 2019, 22:22 (2299 天前)

本人已經收到表格7後,7天內親身到勞工處遞交了"反對判傷申請書",另外醫生(私家及政府)給予的病假由工作受傷至現在從未間斷:
Q.1 由第一次判傷日(2019年10月9日)至第二次判傷(2020年1月29日)日期間內的病假(如私家醫生開),是否仍然屬於"工傷病假"呢?
Q.2 若仍然屬於"工傷病假",雇主是否需要繼續按出糧日支付4/5薪金給予本人?還是公司待第二次覆判後補發4/5薪金?
Q.3 若不再屬於"工傷病假",是否會這段期間的病假變作"普通病假"?
謝謝回覆!

關於第一次判傷至第二次判傷日期內的病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February 11, 2020, 21:30 (2221 天前) @ Lingtsui

多謝 閣下查詢。

Q1.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即「工傷病假」)。

第一次判傷日期與第二次判傷日期之間所涵蓋的日子是否歸於工傷,視乎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跟進處理。

Q2. 按期付款應於僱員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7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Q3. 若為真,不排除第一次判傷日期與第二次判傷日期之間所涵蓋的日子,而又乎合《僱傭條例》中的規定,會變成「有薪病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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