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休息日有薪或無薪,則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至於病假需不少於連續4天、出示醫生證明書及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如此僱員方可享有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疾病津貼。
*僱員受僱期每服務滿一個月可累積有薪病假:首年2日/月,次年或之後4日/月,上限120天。
假若 閣下連續性放取10日病假,再出示醫生證明書及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可享有4/5疾病津貼。僱主可拆公式計算:
‧本月底薪計算:底薪 / 當月日數 x 正常工作日數(註:扣減無薪休息日、9天病假日,留意休息日及病假日有否重叠)
‧疾病津貼計算:首先計算出病假前十二個月的每日平均工資(包括佣金)* x 4/5 x 10天#
‧11月不固定佣金
以上三項公式的款額加總,即可得出 閣下11月份工資。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該日視作休息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僱主不需要補病假予僱員。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