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不論月薪、日薪、時薪......,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法定假日(勞工假)即可享有薪酬。至於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
答2: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所有連續性合約均須當作是為1個月,並可按月續定合約。若該月中間一至兩個星期沒有時間上班,那麼該月即不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規定,至於連續性合約起始日應由入職起計。當然,法定權益針對連續性合約的字眼是: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年假)、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勞工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