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同時例假,需唔需要醫生紙
例子:我由10月16-10月28係連續病假,29,30號係我例假(醫生病假紙咁啱又只係寫到28號),跟住11月一號我又病假到11月4號,我想問我需唔需要係我29,30的呢兩日例假補回醫生紙比公司?公司有冇權追討我放例假時要醫生紙?
例子:我由10月16-10月28係連續病假,29,30號係我例假(醫生病假紙咁啱又只係寫到28號),跟住11月一號我又病假到11月4號,我想問我需唔需要係我29,30的呢兩日例假補回醫生紙比公司?公司有冇權追討我放例假時要醫生紙?
閣下的提問要先了解涉及什麼法定權益? 才能釐清是否需要補交病假紙。
根據《僱傭條例》,病假符合不少於連續4天;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即可享有4/5疾病津貼。
閣下10月16 – 28日合共13天連續性病假*,如想享有疾病津貼就要視乎是否符合另外兩項條件。而11月1-4日合共4天連續性病假,如上處理。當然,除了10月29-30日休息日外,還有10月31日 閣下並無說明情況。
*病假與休息日重叠,該日視作休息日,是否享有疾病津貼則要視合約規定休息日是否有薪而定,僱主不需要補病假予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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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