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拒絕公司安排的當值時間?
公司安排的當值時間是由正常上班時間接續的,再由當值時間後再接續正常上班時間,即是由每日08:30-17:30,再由17:30-08:30,再接續08:30-19:30,前後連續37小時,這工作時間太長,而我在合約中沒有列明要夜更工作,只有列明僱主可安排加時工作,那我可否拒絕公司安排呢?
公司安排的當值時間是由正常上班時間接續的,再由當值時間後再接續正常上班時間,即是由每日08:30-17:30,再由17:30-08:30,再接續08:30-19:30,前後連續37小時,這工作時間太長,而我在合約中沒有列明要夜更工作,只有列明僱主可安排加時工作,那我可否拒絕公司安排呢?
可以,但會有後果
《僱傭合約》中並無太多超時工作的條款,政府亦無就標準工時立法。故超時工作安排、薪酬等均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一般而言,超時工作與否是要由僱傭雙方達成共識,不應單方面強逼。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