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工作日為假期, 怎計算?
本人工作是星期一至五, 而星期六為長短週;
離職需要2個月通知.
本人於11月20日交辭職信, 並寫上生效日期為1月20日, 即最後工作日是 1月19日,
剛巧 1月18日星期六我是短週, 而1月19日是星期日,
即理論上我只需工作至1月17日, 但工資需計至 1月19日.
但公司說我只工作到 1月17日, 叫我辭職信寫生效日為 1月18日,
變相計少我 1月18日及 19日的工資.
請問可以這樣做的嗎?
本人工作是星期一至五, 而星期六為長短週;
離職需要2個月通知.
本人於11月20日交辭職信, 並寫上生效日期為1月20日, 即最後工作日是 1月19日,
剛巧 1月18日星期六我是短週, 而1月19日是星期日,
即理論上我只需工作至1月17日, 但工資需計至 1月19日.
但公司說我只工作到 1月17日, 叫我辭職信寫生效日為 1月18日,
變相計少我 1月18日及 19日的工資.
請問可以這樣做的嗎?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閣下2019年11月20日遞信辭職,兩個月通知期,離職日則為2020年1月19日。假若僱主要求提早於2020年1月17日終止僱傭合約,即違反合約及法例對通知期的規定, 閣下有權向僱主追討1月18-19日兩天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假設休息日為有薪。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如合約沒有指明休息日是否有薪,
我們可如何去查明?
過去我曾試過申請無薪假,
公司的計算方法是將我的 月薪 除 當日日數.
那即是, 我的休息日是有薪的,
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