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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病假錢賠償

by hidejs @, Monday, December 02, 2019, 09:37 (2293 天前)

你好,我在8月初因公受傷,當時已經上報勞工處,並放9天病假(有醫生紙)。由於我是公司全職雇員,8月當月,公司出左全薪。
勞工處在11月4日發出表格5。而公司在11月出糧日(11月28日)根據表格5倒扣我份糧,原因是工傷期間按照no pay leave放,工傷病假期間補償根據表格5出5分4人工。

已知:
1. 我在公司已工作5年,有足夠的有薪病假。
2. 現時公司一般醫生病假4天以上有全薪,而工傷病假為5分之4人工

請問:
1. 公司在於普通醫生紙病假同工傷病假的薪酬政策有無違反條例?
2. 按照表格5,公司需在11月4日起21日内支付表格5訂明的工傷病假錢(即11月25日),而公司拖到11月28日出糧日先賠償(倒扣形式),有無違例?
3. 公司到目前爲止都未有找清工傷產生的醫療費,HR講是由保險公司跟進。關於醫療費的賠償期限有無限制?

謝謝。

關於工傷病假錢賠償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uesday, December 24, 2019, 13:00 (2271 天前) @ hidejs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閣下因工受傷期間(9天)並非一般病假日,乃屬工傷病假,可獲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按法例,工傷病假錢應於僱員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而 貴公司已支付8月全數工資,故 閣下所指的第2點部份觀點並不成立。至於表格5所指的補償款項,僱主的確是要在收到補償評估證明書後21天內支付*,包括醫療費。相反,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A條規定,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後,僱主必須於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否則須另外付給僱員附加費,附加費金額為710元 (註)或欠款的百分之五,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如拖欠的期間超過3個月,則須再支付額外附加費,款額為1,430元 (註)或全部欠款的百分之十,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拖欠補償款項或有關的附加費用,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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