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費
本人於18年工傷,現在工傷完結了。
告知公司下星期能上班,但公司說沒有適合崗位給我,
並說補回7天代通知金給我,意思就是解僱我。
我已任職3年,請問這種情況,公司是否需要給我遣散費?
本人於18年工傷,現在工傷完結了。
告知公司下星期能上班,但公司說沒有適合崗位給我,
並說補回7天代通知金給我,意思就是解僱我。
我已任職3年,請問這種情況,公司是否需要給我遣散費?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至於遣散費, 閣下已入職3年,符合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的條件,而公司以沒有適合崗位進行解僱可視為裁員,符合享有遣散費的資格。 閣下可前往工作地點就近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進行追討申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