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這樣做是否屬毀約﹑恐嚇及打算無理解僱?
事情是這樣的:
於2019年3月時我和現金僱主簽訂僱傭合約後,近日再審閱合約條款,當中有一項條款為「福利: 試用期後可享有門診福利及住院福利。」
當我提醒僱主有關此條款後,僱主以「當初拿錯了合約給你,你沒有這些福利,這份合約不成立。」。然後僱主再補充「我要和你再簽署一份新的合約,若你不同意,我唯有將你解僱。我是老闆,我要解僱你便解僱你不需要理由。」
就此事,我想知道我的現任僱主是否已構成毀約﹑恐嚇及打算行使無理解僱? 若已構成其中或全部項目,每項項目的後果是什麼?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