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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這樣做是否屬毀約﹑恐嚇及打算無理解僱?

by Carol @, Friday, December 06, 2019, 12:36 (2289 天前)

事情是這樣的:
於2019年3月時我和現金僱主簽訂僱傭合約後,近日再審閱合約條款,當中有一項條款為「福利: 試用期後可享有門診福利及住院福利。」
當我提醒僱主有關此條款後,僱主以「當初拿錯了合約給你,你沒有這些福利,這份合約不成立。」。然後僱主再補充「我要和你再簽署一份新的合約,若你不同意,我唯有將你解僱。我是老闆,我要解僱你便解僱你不需要理由。」

就此事,我想知道我的現任僱主是否已構成毀約﹑恐嚇及打算行使無理解僱? 若已構成其中或全部項目,每項項目的後果是什麼? 謝謝。

僱主這樣做是否屬毀約﹑恐嚇及打算無理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Monday, December 16, 2019, 16:03 (2279 天前) @ Carol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

假若雙方已簽署合約,中途僱主突然提出更改僱傭合約條款,而僱員不同意,則為僱主單方面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提出補償申索,包括復職或再次聘用、終止僱傭金,但必須在被解僱後或被更改的合約條款生效後3個月內,向僱主發出書面通知。法例詳文: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勞審處如果沒有作出復職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可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合理及適當的終止僱傭金。終止僱傭金是指(1) 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但在被解僱時未獲支付的法定權益; (2) 僱員假若繼續受僱而根據《僱傭條例》可合理地預期有權享有的權益;及(3)僱員根據僱傭合約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款項。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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