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年假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按法例,有薪年假是於隨後12個月內放取,例子:2018/9/1至2019/8/31累積的年假,應於2019/9/1至2020/8/31期間放取。當然, 閣下的例子是否指本年度可預支年假放取,而採按比例計算,至於權益有否受損則請注意年假日數的放取。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