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任何法定權益追討,對象應是聘請您的直接僱主,即簽僱傭合約一方。所以 閣下必須根據合約/文件釐清自己是經中介(外判)聘請派至順豐工作;一或是經中介獵頭再由順豐直接聘請工作。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假若屬前者,而 閣下並無掌握公司名稱及商業登記,唯由在申索時向勞工處提供中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資料。當然, 閣下提供工作處的順豐負責人資料予勞工處,或有助申索。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