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約問題
1)合約內有列明有醫療福利,巳過試用期,詢問公司,但還未醫療卡,之後公司話福利巳扣了,沒有
這樣合理嗎?
2)午餐用膳時間,一定需買回鋪食,不足一小時,可追討嗎?
3)頭3個月,未過試用期,勞工假沒有放,可追討嗎?
1)合約內有列明有醫療福利,巳過試用期,詢問公司,但還未醫療卡,之後公司話福利巳扣了,沒有
這樣合理嗎?
2)午餐用膳時間,一定需買回鋪食,不足一小時,可追討嗎?
3)頭3個月,未過試用期,勞工假沒有放,可追討嗎?
多謝 閣下查詢。
1)《僱傭條例》只保障「疾病津貼」,任何優於《僱傭條例》的安排,勞資協商。
2)勞工法例沒有明文規定「法定用膳時間」或有關安排。《僱傭條例》中並無涉及膳食時間的條款,故要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當然針對某一些行業或工種,政府設有休息日時間指引,如專利巴士司機駕駛時間。不過,《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第6條規定,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3) 《僱傭條例》訂明,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下列 12 天法定假日。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