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行大假改事假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在法例,有薪年假應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隨後的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而辭職而產生的按比例年假原則上是支付薪酬代替。據 閣下提及的資料,估計僱傭雙方達成了可以預支年假協定,即本年度放取有薪年假。但因 閣下辭職時按比例年假6天並不足以抵消早前所放取的7天年假。根據法例,僱主是有權扣除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
按上述情況,基於該1天並非年假,而 閣下又沒有上班,至於是否會影響勤工獎的發放,則要視乎勤工獎發放準則,以及雙方就假期達成的協定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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