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病假錢賠償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閣下因工受傷期間(9天)並非一般病假日,乃屬工傷病假,可獲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按法例,工傷病假錢應於僱員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而 貴公司已支付8月全數工資,故 閣下所指的第2點部份觀點並不成立。至於表格5所指的補償款項,僱主的確是要在收到補償評估證明書後21天內支付*,包括醫療費。相反,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16A條規定,在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6)後,僱主必須於21天內支付補償款項,否則須另外付給僱員附加費,附加費金額為710元 (註)或欠款的百分之五,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如拖欠的期間超過3個月,則須再支付額外附加費,款額為1,430元 (註)或全部欠款的百分之十,兩者以較大的數額為準。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拖欠補償款項或有關的附加費用,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