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糧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內(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如訂明可享有年終酬金的僱員。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就 閣下提及的資料,假設酬金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而遞信日為2019年12月6日,一個月通知期,離職日期為2020年1月5日。基於 閣下已受僱滿整個酬金期*,又並非於12月31日或之前終止了僱傭合約,故是可享有合約規定的雙糧。
*通知期內亦屬受僱期,法定權益資格不被影響。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