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職賠償予公司問題
本人合約期為2年, 合約上寫上離職 需要代通知金 為2個月或2月月薪,另外在合約期內主動辭職.需於離職當天賠償公司一個月薪金.
現詢問 已有代通知期2個月..還要賠償給公司一個月薪金這個合法嗎? 還是屬於懲罰性條款不用執行?
本人合約期為2年, 合約上寫上離職 需要代通知金 為2個月或2月月薪,另外在合約期內主動辭職.需於離職當天賠償公司一個月薪金.
現詢問 已有代通知期2個月..還要賠償給公司一個月薪金這個合法嗎? 還是屬於懲罰性條款不用執行?
首先,要判斷合約內「懲罰性條款」和「限制性條款」是否適用,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去判斷,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需要判斷條款內的限制和懲罰『是否合理和切合實際』。根據過往案例,若該員工的離職確實會對公司造成實際損失,而條款所作的懲罰和限制可以切實反映該損失並保障到公司的實際利益的話,該條款是可以視為有效並予以執行的。
相反,若公司並未產生或將不會產生任何損失,只是為阻嚇僱員或藉此從中得利的話,將被視為無效。
按以上原則, 貴公司除代通知金外,額外要求離職者再賠償一個月工資,乃不合理不合情,僱員應拒絕。當然,基於是合約條款,僱主亦有權循民事訴訟進行申索,即最終有機會要透過法庭解決爭議。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或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