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辭職後被放假如何計算?
如本已辭職,last day為1月17日,但因為我還有20多日假未放,雇主叫我即時放埋啲假,請問如何計算?
如本已辭職,last day為1月17日,但因為我還有20多日假未放,雇主叫我即時放埋啲假,請問如何計算?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由於資料不足,只能假設。假若 閣下有20天年假,僱傭雙方達成1月9-17日期間放取年假的協定,餘下年假日數則僱主需要支付年假薪酬*予僱員。
*無論僱員的薪酬屬何種制度,包括月薪、日薪或按件計薪等,均須以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年假薪酬,並在計算平均工資時,剔除「不予計算在內」的期間及工資。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