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題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若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即使僱員在意外發生時可能犯錯或疏忽,僱主在一般情況下仍須負起本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即是話,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即出示到病假紙的工傷病假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一般而言,如果勞工處處長認為該損傷相當可能會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可將僱員轉介至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接受判傷。而判傷是針對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或部份喪失工作能力而給予補償。
當然,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閣下有權拒絕簽署虛假或具誤導性文件,以及務必出席判傷以獲得相關賠償。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