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列明/就明試用期下解僱
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假設書面或口頭(包含明言或暗示)均從沒就試用期問題商討及/或達協定,可視僱傭合約無試用期*。假若僱主指試用期為三個月,必須提出證據以證明。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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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