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提問難以用文字描述,請致電下列電話號碼聯絡本會:
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2. 本會只以「勞聯權益委員會」帳號回應線上勞工法例問題,任何其他私人帳號之回應,本會均概不負責。
3. 網上回應僅供參考,受當事人提供的資訊是否清晰準確而有所影響。
4. 本網查詢眾多,團隊回應需時,敬請耐心等候。緊急查詢請不吝賜電工會,謝謝!

無列明/就明試用期下解僱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Wednesday, January 22, 2020, 16:51 (2241 天前) @ HO

根據《僱傭條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假設書面或口頭(包含明言或暗示)均從沒就試用期問題商討及/或達協定,可視僱傭合約無試用期*。假若僱主指試用期為三個月,必須提出證據以證明。

*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但不少於7天 或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不少於1個月通知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或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完整文章:

 此主題 RSS F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