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傭條例》,法定假日(勞工假)應於正日放取,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在法定假日前或後的60 天內另定假日予僱員放取。
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 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即是說僱主措施如超越上文法例對另定假日/代替假日的規定,乃違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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