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薪計算
part time的工作
僱主早前說按打卡時間計算一天的出勤時數
再按時薪計算
昨天打卡是7:16及17:16
應是10小時的時薪
但僱主說應是以每個正點小時計算
即是7:00-8:00, 因為只返了7:16-8:00, 這個小時不計
17:00-18:00, 因為只返了17:00-17:16, 這小時不計
只計8:00-17:00 這9小時
請問這樣是否不付法例的時薪計算定義?
part time的工作
僱主早前說按打卡時間計算一天的出勤時數
再按時薪計算
昨天打卡是7:16及17:16
應是10小時的時薪
但僱主說應是以每個正點小時計算
即是7:00-8:00, 因為只返了7:16-8:00, 這個小時不計
17:00-18:00, 因為只返了17:00-17:16, 這小時不計
只計8:00-17:00 這9小時
請問這樣是否不付法例的時薪計算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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