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懷孕期間,遭公司遣散,可否追討未放取的有薪產假?
本人已於公司工作了差不多1年半,去年12月中已遞交產假申請表和懷孕證明,預產期為5月中,產假為5月頭至7月中,但本人遞交申請約1個月後(即1月中),公司就宣布因經濟不景,所有員工(包括本人)將於1月底被遣散,表明將支付以下金額:
1.不足1個月的通知金,
2.未放取的年假的計算金額,
3.1月薪金
但問了公司兩次,都堅決拒絕賠償有關本人的有薪產假。
事後本人詢問過勞工處,建議我可以填寫勞資關係科的申索表
請問:
1.公司遣散本人的理由算不算不合理解僱?
2.假如這間公司遣散本人之後仍然存在,懷疑它是空殼公司的話,仍有機會追討到賠償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