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僱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另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 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如僱主拖欠薪金, 閣下可前往工作地點到附近的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求助。而有關拖欠利息須經由勞資審判處判令,才能執行。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