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 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 此安排,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 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僱員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 ÷ 365
按《僱傭條例》,僱員在一個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3 個月,可按比例獲部分年終酬金,但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 在酬金期滿後仍然繼續受僱;或
• 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
如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分年終酬金時,並不包括首 3 個月的試用期。但倘若減去試用期,僱員仍符合在酬金期內受僱不少於 3 個月的規定,僱主在計算按比例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按《僱傭條例》,年終酬金的支付日期規定如下:
• 在僱傭合約內指定的日期支付。
• 如沒有指定,則在酬金期滿當日或到期後 7 天內支付。
• 如僱員在酬金期屆滿前被解僱,而僱主須支付部分年終酬金,則須在合約終止當日或 7 天內支付。
• 如年終酬金須按照僱主獲得的利潤計算,則須於完成結算利潤當日或 7 天內支付。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 / 3615 0018(觀塘)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