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業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中雖然無曠工、警告信的條款,但有缺勤、即時解僱的條款,如: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一般而言,口頭警告/警告信乃公司的行政措施,用以糾正或要求僱員作出某些工作或行為上改善,例如:經常性遲到,當然如不同意警告信內容,僱員有權拒收 或 於信上書寫不同意的理由。因法例上,僱主有權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如閣下 「1月想放新年當天勞工假」而上級唔批準,亦於當天曠工,不排除解僱可能。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