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薪及遲職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回覆如下:
回應貴姐夫
1.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為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2.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3. 非涉及勞工問題,關乎民事索償,請自行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4.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 年,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可享獲長期服務金。(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追討長期服務金,須向僱主呈交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
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回應閣下:
1. 可以
2. 《僱傭條例》第6(2A)條規定,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薪金需要分開:法定假日部分(以2020年1月1日前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不完整工資期(除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