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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區:2779 7922
旺角區:2781 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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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薪及遲職問題

by 鄭小姐 @, 香港, Monday, December 23, 2019, 15:55 (2272 天前)

本人姐夫於已於公司工作十幾年,最近確診中度抑鬱 由於佢已工作多年最近懷疑佢想迫走佢而唔賠長期服務金等,佢僱主經常威脅佢及以言語恐嚇等
1. 佢僱主成日同佢講要減人工,但佢既合約一直就最初入職一萬元到現在冇再簽過,咁樣佢係咪可以"生意唔好"既理由扣薪至合約上既底線?
2. 姐夫有預先通知放假半天,到最後佢老細唔比佢走到到最後只係早走左一小時但指明要佢扣半天假是否遺法?
3. 佢見到佢老闆會心跳出汗等,如有醫生証明係因為佢老闆度至抑鬱是否可以索償?
4. 佢經常被老闆言語威脅/岐視如:"我行內識得好多人你唔洗止意搵到第二份工" " 虔誠嘅基督徒,唔應該會抑鬱…… …… 睇你生4個,聽到都標尿……",而佢因為病情想遲職是否不會有長期服務?應該點做?

而就本人有以下問題:
1.本人剛放完產假12月2日上班,現可否交職識信給公司一個月通知?
2.如12月31交遲職信 最後上班日期是1月30日,新年假期是照計通知期? 在交遲職信前已批准的年期可以計入通知期內?
另外每年公司在新年期間亦會強制性要求放年假及給序有薪假,我已經沒有年假而且這兩個假期又重疊在通知期內 薪金是應如何計算?

謝謝!

減薪及遲職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February 01, 2020, 18:05 (2232 天前) @ 鄭小姐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回覆如下:

回應貴姐夫
1.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為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2.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3. 非涉及勞工問題,關乎民事索償,請自行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4. 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 年,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可享獲長期服務金。(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追討長期服務金,須向僱主呈交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
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他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回應閣下:
1. 可以
2. 《僱傭條例》第6(2A)條規定,年假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薪金需要分開:法定假日部分(以2020年1月1日前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不完整工資期(除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子)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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