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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問題

by Ty @, Friday, December 20, 2019, 02:03 (2275 天前)

我於03/2017受僱,但當時並不是以連續性合約受僱,只是以兼職受僱,當時只有口頭合約,而且每星期上班時間只有12小時以下。
但直至01/2019,我於該公司上班開始每星期都有18小時以上,那麼我的合約是自動成為連續性合約嗎?

另外,假日薪酬是以連續性合約受僱三個月才有的嗎?
這個意思是我在這三個月都要每星期夠18小時嗎?還是我第一個月夠18小時以上就已經是以連續性合約受僱了?不論我於第二三個月是否夠418?

其次,若果受僱期間,我因為公司關門休息或者我請假去旅行而令該星期未滿18小時,那麼我的連續性合約是否算是中斷?
還是不受影響?而假日薪酬會否因此中斷?

第三,有薪年假是以連續性合約受僱十二個月就有的福利嗎?
是指十二個月裡每個星期都要番18小時以上嗎?

例子: 2018年12月:因聖誕節紅日公司休息而令該星期未滿18小時
2019年1月:夠418
2月:因農曆新年紅日公司休息而令一星期未滿418
3月:夠418
4月:夠418
5月:夠418
6月:夠418
7月:夠418
8月:夠418
9月:夠418
10月:夠418
11月:因旅行而令一星期未滿18小時
12月:夠418

請問以這個例子,我仍然是連續性合約嗎?我可享有什麼福利?

418問題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Saturday, February 01, 2020, 22:52 (2231 天前) @ Ty

多謝 閣下查詢。引用法例原文如下(《僱傭條例》附表1連續性僱傭):

連續性僱傭
(格式變更——2017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1.
(a) 本附表的條文,旨在確定任何僱傭合約就本條例而言是否屬「連續性合約」。
(b) 如僱傭合約在本條例生效日期當日已經存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的僱傭期亦須獲得考慮,以確定僱傭合約是否屬連續性合約。

2. 在符合以下條文的規定下,不論何時,凡僱員在緊接該時間前,根據僱傭合約受僱4個星期或以上者,須當作在該段期間內是連續受僱。

3.
(1)就第2段而言,除非僱員在一個星期內工作18小時或以上,否則該星期不計算在內;在決定僱員曾否在某一個小時工作時,第(2)節的條文便須適用。
(2)如僱員在任何一個小時,不論整小時或其部分 ——
(a)因疾病或損傷而無能力工作(但如無能力工作超過48小時,須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作為佐證);或 (由1995年第5號第11條修訂;由2006年第16號第10條修訂)
(b)在因法律規定、雙方的安排,或因行業、業務或經營的習慣而被視為仍繼續受僱主為任何目的而僱用的情況下缺勤,則除按第4段所規定外,該小時須計作為該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

4.凡僱員在任何一個小時或其部分因下列理由而缺勤 ——
(a)僱員參與不屬非法的罷工;或
(b)僱主閉廠,
則該小時不得計作為他曾經工作的小時,但其僱傭期的連續性則不會因該次缺勤而視為中斷。

5.如一個行業、業務或經營由一人轉讓給另一人,則在轉讓時僱員在該行業、業務或經營的僱傭期,須計作為受僱於受讓人的僱傭期,而該項轉讓亦不會令僱傭期的連續性中斷。

6.就本附表而言,凡提述僱員曾經工作的小時,均指他曾為僱主工作的小時,不論是否按同一僱傭合約或另一僱傭合約受僱於該僱主,亦不論該等小時是否屬連續性者。 (由1990年第41號第23條代替)

7.在本附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星期 (week)指以星期六為最後一天的一個星期;
閉廠 (lock-out)及罷工 (strike)具有《職工會條例》(第332章)分別給予該兩詞的涵義。
(由1970年第5號第9條修訂;由1970年第71號第6條修訂;由1990年第41號第23條修訂)

「連續性僱傭」比「非連續性僱傭」享有更多《僱傭條例》下的法定權益。簡單而言,閣下所要明白每一個法定權益所要求相對應的連續性受僱期及其他法例條件。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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