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僱主決定要跟從教育局指引停課,期間中心不營業時間身為僱員的我則無法獲取 「原本的月薪」,請問那是合理的嗎?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僱員可視作被「停工」。若僱員「被停工」成立,屆時便有權向僱主索償法定權益,包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因應年資等而定)、代通知金等。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另外,按《僱傭條例》僱主如證明根據下列 5 項理由中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僱員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即屬具有正當理由:
僱員的行爲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
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
法例的規定(即如果僱員繼續在原來的職位工作,或繼續按原有的
僱傭合約條款受僱,即屬違法的情況)
其他實質理由
近期武肺疫情肆虐,《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第6條規定,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有關工作調整、工資給付等安排,容請勞資雙方協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27797922(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或27793766(深水埗區:朝光中心)/27810983(旺角中心)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