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線零售業被強制要求放本年度年假
因為公司生意差,所以即日2月2號通知強制要求同事二月份內要放2020年度的兩日年假。請問公司這措施是否合乎法例?雇員是否有選擇權不配合此措施?
因為公司生意差,所以即日2月2號通知強制要求同事二月份內要放2020年度的兩日年假。請問公司這措施是否合乎法例?雇員是否有選擇權不配合此措施?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貴公司有關安排不涉及「少付法定權益」,有關放假安排請勞資協商。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