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14日大假,但工作滿一年後因會計問題只得12日假
公司合約註明一年有14天有薪大假,但結算時卻被告知只得12天大假,詢問公司ADMIN後方知其原因是會計覺得難計數,所以只計12日,且老闆亦接受會計以12日計算。但本人因有14天大假來放假,咁我放多了的2日假點算?公司目前的態度並不打算認數
**合約日期為本人入職2019/1/14開始計,但於2020/1/6公司卻發出通告14天大假由2020年正式開始,咁我應以邊個為準?我可以點做?
公司合約註明一年有14天有薪大假,但結算時卻被告知只得12天大假,詢問公司ADMIN後方知其原因是會計覺得難計數,所以只計12日,且老闆亦接受會計以12日計算。但本人因有14天大假來放假,咁我放多了的2日假點算?公司目前的態度並不打算認數
**合約日期為本人入職2019/1/14開始計,但於2020/1/6公司卻發出通告14天大假由2020年正式開始,咁我應以邊個為準?我可以點做?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可用「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