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公司無理要求放14天無薪假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按《僱傭條例》規定,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 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停工日數觸及以上法例規定,僱員可視作被「停工」/「推定解僱」,僱主需向僱員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