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年假
多謝 閣下查詢。按《傭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
至於取消年假安排 / Home office,法例無明文規定,請勞資協商。既然公司言明1月29-31日不批准取消年假,則員工繼續放取有薪年假,無需工作,並繼續享有「有薪年假薪酬」。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