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合約順延,我是否一定要接受?
多謝 閣下查詢。首先,是否接受,在不影響法定權益大前題之下,純粹為個人行為決定,工會無權置喙。解答晤題前,要分析閣下合約的性質以及僱傭關係,有三個持分者:你、AGENCY、公司。
閣下必須要釐清兩個問題:
1.「你與AGENCY」 所簽定的是甚麼合約?
2.「你與AGENCY」、「你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即是說,你的僱傭關係是跟誰人建立?
要驗證僱傭關係,可從合約、強積金供款紀錄(會列明僱主名稱)等材料便會得知。
為方便後續討論,先假定「你與AGENCY」為僱傭關係並且有一個原定的終止僱傭合約日期,且閣下面對未經同意下終止僱傭合約日期延長的情況。
按《僱傭條例》,僱員可根據以下的情況,以「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