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薪金
你好,若果係於15/11已過試用期,而公司在當初已承諾過試用期後會加薪$500,但公司一直用不同理由去拖欠其$500,想問一問是否屬犯法例?
你好,若果係於15/11已過試用期,而公司在當初已承諾過試用期後會加薪$500,但公司一直用不同理由去拖欠其$500,想問一問是否屬犯法例?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僱員可用「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根據以下的情況向僱主提出補償的申索:
(1)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僱主未經僱員同意而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3) 僱傭合約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該項更改;以及
(4) 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的正當理由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 年。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