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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自稱諮詢律師意見-1日前通知即可強制員工放假

by 維權小市民 @, Thursday, February 06, 2020, 11:39 (2227 天前)

僱主要求1日後所有出國人士都要用有薪年假自我隔離14天,並自稱已諮詢全球知名律師行,但根據相關勞工權益說明僱主需14日前通知,想請問若我2日後需出國,並被要求用年假自我隔離,相關書面通知期實質只有5日,是否符合香港勞工法例? 若不符合,作為僱員經與僱主商討破裂後,可能怎樣維護自身受保障的利益?謝謝

僱主自稱諮詢律師意見-1日前通知即可強制員工放假

by 勞聯權益委員會 ⌂, Thursday, February 06, 2020, 12:51 (2226 天前) @ 維權小市民

多謝 閣下查詢。按《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 12 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 12 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 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此外,法例亦定明罰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條例字眼說明,「徵詢僱員或其代表」當中「或其代表」指向性甚廣,有機會為職管級人員。理論上,只要僱主沒有「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沒有令僱員少令法定權益,就不屬違法。

僱員如遇勞資糾紛,可透過其工作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提出申索,見: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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