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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僱傭條例》,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 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 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假日,即所謂「買假」。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放假,或 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又,按《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 12 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的日 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 7 天遞增至最高 14 天。如僱員在該假期年的受僱期3 至 12 個月,辭職或辭職則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受僱日數÷365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 款 5 萬元。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5 萬元。
假如受僱期及年資一路由4月1日到4月2日無逢接續,又乎合上述法例條件,僱員當享法定假日薪酬、按比例有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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