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月離職通知,但僱主有權縮短
你好,我的合約定明離職需要2個月通知期,但亦寫了僱主有權單方面縮短通知期...假若辭職後對方縮短通知期,是否亦應該給予我被縮短日子的薪金及大假?
你好,我的合約定明離職需要2個月通知期,但亦寫了僱主有權單方面縮短通知期...假若辭職後對方縮短通知期,是否亦應該給予我被縮短日子的薪金及大假?
多謝 閣下查詢。《僱傭條例》訂明,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有權縮短,同樣地亦有法律責任需要為被縮短的通知期向僱員支付代通知金。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