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謝 閣下查詢。《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第6條規定,每名僱主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其所有在工作中的僱員的安全及健康。有關工作調整,容請勞資雙方協商。
權委鼓勵及促請各僱主在切實可行情形下,為僱員提供防疫裝備、口罩、洗手液,特別是有份處理公共衛生防疫的前線從業員:醫護、清潔工人等。
另外,僱主亦有責任加強清潔工作場所,以減低感染傳播風險。同事僱員亦應加強警覺性,注意個人衛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