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解僱,遣散費計算
多謝 閣下查詢。
1)不包括。按《僱傭條例》,工資是指僱主以金錢形式支付僱員作爲其所做或將要做的工作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 括交通津貼、勤工津貼、佣金、超時工作薪酬)、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法
2)法例容許對「對沖」見:http://www.mpfa.org.hk/tch/main/employee/offsetting_of_long_service_payment_and_severance.jsp
3) 按《僱傭條例》,當終止僱傭合約時 (辭職/非即時解僱),僱員受的僱期 12個月 或以上,而在該假期年受僱滿 3 至 12 個月,則
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未放取的年假* +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 該假期年受僱日數 ÷ 365
* 指在對上一個假期年累積而未放取的年假
年假薪酬計算方法,見: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Appendix1.pdf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深水埗區:中聯行中心) 或 2779 3766 (深水埗區:朝光中心) / 2781 0983 (旺角中心) 與本會職員聯絡。
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