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天有薪大假不足問題
背景:2年合約,公司合約註明一年有14天有薪大假,合約由2018/3/1開始
本人於2020/2/1 遞信辭職,本身放淨3日AL,諗住按比例放,但HR告知公司用共同假期年(未夠3個月)為由話冇AL可以放,咁餘下AL係咪會冇左?我可以點做?
背景:2年合約,公司合約註明一年有14天有薪大假,合約由2018/3/1開始
本人於2020/2/1 遞信辭職,本身放淨3日AL,諗住按比例放,但HR告知公司用共同假期年(未夠3個月)為由話冇AL可以放,咁餘下AL係咪會冇左?我可以點做?
多謝 閣下查詢。 貴公司未有用「用共同假期年」,即意味假期年以同事入職周年為計算。結合 閣下提供的資料,2年合約有兩個假期年(20180301-2019028 及 20190301-20200229)由於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故閣下所指的「本身放淨3日AL」只能用以「有薪年假薪酬」於2020年2月29日(終止僱傭合約)後七天內以「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完成計算後支付閣下。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7922 或 2779 3766(深水埗區) / 2781 0983(旺角區)/3615 0018(觀塘區) 與本會職員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