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天有薪大假不足問題
多謝 閣下查詢。 貴公司未有用「用共同假期年」,即意味假期年以同事入職周年為計算。結合 閣下提供的資料,2年合約有兩個假期年(20180301-2019028 及 20190301-20200229)由於根據《僱傭條例》第6(2A)條,年假 是不能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內。故閣下所指的「本身放淨3日AL」只能用以「有薪年假薪酬」於2020年2月29日(終止僱傭合約)後七天內以「以 12 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完成計算後支付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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