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一次判傷至第二次判傷日期內的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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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僱員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在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是指經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牙醫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證明僱員必須缺勤的期間(即「工傷病假」)。
第一次判傷日期與第二次判傷日期之間所涵蓋的日子是否歸於工傷,視乎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跟進處理。
Q2. 按期付款應於僱員須獲付工資的相同日期支付。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逾期7天仍未支付有關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Q3. 若為真,不排除第一次判傷日期與第二次判傷日期之間所涵蓋的日子,而又乎合《僱傭條例》中的規定,會變成「有薪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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